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浙 江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
前 言
本标准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遂昌县质量技术监督协会、遂昌县竹炭竹醋液协会、遂昌县文照竹炭有限公司、遂昌县竹炭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东伟、陈文照、张文标、李金明、傅秋华、王伟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竹炭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以竹材为原料以热解方法获得的竹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
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496.7-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GB/T 12496.13-1999 木质活性炭试验方法 未炭化物的测定
GB/T 17664-1999 木炭和木炭试验方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43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竹炭 以竹材为原料经高温炭化获得的固体产物。
3.2 筒炭 筒状的竹炭。
3.3 片炭 片状的竹炭。
3.4 碎炭 破碎的形状不规则的竹炭。
3.5 颗粒炭 颗粒状的竹炭。
3.6 粉末炭 粉末状的竹炭。
4、分类和标记
4.1 分类
4.1.1 按质量等级
按质量等级分为一级品、合格品两个等级。
4.1.2 按形状
按竹炭成品形状不同,分为筒炭、片炭、颗粒炭、碎炭、粉末炭。
4.1.3 按尺寸
按不同尺寸要求分为不同规格型号。
4.2 标记
竹炭按形状及尺寸不同进行标记。具体方法如表1所示。
形状 |
尺寸 |
表示方法 |
| 筒炭(以TT表示) |
d×h(d表示外径,h表示高度,单位为mm) |
TT d×h |
| 片炭(以PT表示) |
a×b(a表示长度,b表示宽度,单位为mm) |
PT a×b |
| 碎炭(以ST表示) |
无尺寸标记 |
ST |
| 颗粒炭(以LT表示) |
d(d表示直径,单位为mm) |
LT d |
| 粉末炭(以FT表示) |
d(d表示直径,单位为μm) |
FT d |
项目 |
指标 |
|
一级品 |
合格品 |
|
水分,% |
≤8.5 |
≤12.0 |
灰分,% |
≤3.0 |
≤4.5 |
挥发分,% |
≤10.0 |
≤20.0 |
固定碳,% |
≥85.0 |
≥75.0 |
PH值 |
≥7.5 |
≥7.0 |
未炭化物 |
合格 |
合格 |
表2 竹炭的理化指标 |
